某房产公司起诉某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,经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,房产公司应支付给建安公司工程款200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建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,房产公司已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建安公司,起诉标的150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,乙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公司暂停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。由此出现强制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之间的冲突。执行工作实践中,类似情形屡见不鲜,表现形式多样,且有愈演愈烈之势。
来源:网络 作者:未知 时间:2015-06-15
某房产公司起诉某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,经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,房产公司应支付给建安公司工程款200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建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,房产公司已向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建安公司,起诉标的150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,乙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公司暂停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。由此出现强制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之间的冲突。执行工作实践中,类似情形屡见不鲜,表现形式多样,且有愈演愈烈之势。
上一篇:婚姻家庭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思考
下一篇:流拍抵债不动产过户费用的承担主体